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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科技委员会章程》

2018-12-06

学院科技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推进科研管理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学校成立了学院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科技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科技委员会为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研工作方面的决策咨询、评议和协调机构,负有决策咨询、科研评议、协调工作三大职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科技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八名,由科技处处长、教育科学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科学技术分委员会、艺术学分委员会、体育科学分委员会主任与相关专家担任;委员和特邀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校科技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门类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教育科学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科学技术分委员会、艺术学分委员会和体育科学分委员会5个分委员会,并由各分委员会分别推举一名主任。

第五条  校科技委员会委员和特邀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和学院的科研工作动向。委员由各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担任,特邀委员由学院推荐的不兼任学院领导职务、且原则上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的专家担任。

第六条  校科技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弘扬科学精神、坚守科学道德,模范执行《学院学术规范条例》(试行)(校发〔2012〕6号)。

第七条  校科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校科技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的需求,密切关注国内外高校科研发展的动向,深入研究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战略,为我校科研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校科技委员会要围绕学校科研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平台的组织策划、协调整合和检查落实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作用。

第十条  校科技委员会要参与制订和审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承担科研方面重要项目、成果、业绩、出版基金、优秀人才与团队和科研平台的评审或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校科技委员会要对教职工、在校生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或甄别,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发扬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校科技委员会要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科技委员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讨论决定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委员和特邀委员中通过抽签形式遴选5—11名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校级以上重要科研项目、科研先进个人评选、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推荐优秀科研人才与团队、科研平台等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由校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征集议题时,提交校科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各分委员会审议。审议重要议题,到会委员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2/3(含)时方为有效,需到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科技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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